在处理一般纳税人用废旧设备抵债时,应视同销售固定资产。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规定,相关政策已经最终确定为:
(1)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部分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以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并且需要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政策,那么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可以依照简易办法以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则需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