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明确指导,企业在其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员工的合理工资和薪金支出是可以扣除的。这里提到的“工资、薪金”,涵盖了企业向任职或受雇员工支付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无论是现金还是非现金方式。这包括了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与员工职位相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