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运输发票时,即使里程与实际不符,只要其他项目填写规范,依然可以进行抵扣。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若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此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必须确保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填写齐全,并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相符。否则,将不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