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支付给其员工的所有形式的劳动报酬。这些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对于未发放的工资,在税前是不能扣除的。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实际发放年度计算税前扣除才是允许的。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12月31日前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工资,如果在汇算清缴结束(次年5月31日)前已经支付,那么这部分工资可以在计提年度所得税前扣除。然而,如果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支付,或者次年计提补发上一年度或以前年度的工资,则只能在实际发放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准予扣除的。这意味着,即使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如果在汇算清缴前没有发放,这部分工资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