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的公告(2016年第42号),明确了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之间构成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形。
首先,如果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则构成关联关系。此外,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
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其次,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时,在判定关联关系时应将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第三,若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且双方之间的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也构成关联关系。
第四,若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同样视为关联关系。
第五,若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标准,且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也构成关联关系。
第六,若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委派,也构成关联关系。
第七,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关系之一时,也视为关联关系。
最后,若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也构成关联关系。需要注意的是,除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此外,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