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营销免费送样品,该怎么处理税务问题呢?

企业营销活动中免费赠送样品的行为,需按照视同销售进行处理。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只要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都应被视为销售行为。此外,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时,也应当视为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财政和税务主管部门若另有规定,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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