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的借款利息,既非销售商品也非提供服务,因此无需开具
发票。只需提供收款收据即可。支付利息方的会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贷记“现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四条的规定,如果企业从关联方获得的利息收入不符合规定,则必须按照相关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无论利息支付方所支付的利息是否满足比例要求、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利率水平及范围,利息收入关联方都应按其实际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此外,对于企业间借款或贷款产生的利息,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一般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根据营改增办法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企业间的贷款或借款就属于贷款服务,既然贷款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没有实际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