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简称“52号公告”)的规定,自2018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意味着,在2018年及以后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保险费,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