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小汽车需要交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七、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以及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此外,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小汽车,如8~10人;17~26人等,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值得注意的是,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这一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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