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
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明确指出,对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所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进一步解释了该通知中提及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范围。这包括了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等。此外,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也包含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