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兼并后,所得税需要清算吗?

企业合并时,若企业股东在合并过程中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达到或超过交易总额的85%,或者在无需支付对价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限额可以通过合并企业弥补,其计算方式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业务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国债利率。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六条)
根据该通知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在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的公告》第二十六条)
在企业吸收合并的情况下,如果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则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摘自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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