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在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所退还的税款,应专门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这部分资金不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因此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对A类预缴申报表的相关项目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具体来说,申报表的第4行“利润总额”被修改为“实际利润额”。根据新的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的要求,第4行的“实际利润额”应当填写的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