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函[2009]3号文件,针对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涵盖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对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的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具体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提供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例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如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以上福利费范围的规定,发放现金不属于福利费范围,因此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