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局明确前,暂按以下原则把握:
(1) 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或抵债方式取得的不动产,其权属变更的当天为取得时间。
(2) 纳税人出租或转让自建不动产时,若建筑工程许可证注明了开工日期,则该日期即为不动产取得的时间;若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则按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确定不动产取得的时间。
(3) 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情况,应按照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来确定不动产“取得”的时间。具体来说,一般纳税人如果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并对外转租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办法征税;而将5月1日之后租入并对外转租的不动产,则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江西国税)
上述规定是对36号文件关于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不动产规定的进一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