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
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均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同样准予扣除。此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则不予扣除。
企业财产保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也准予扣除。
特殊工种职工人身安全保险 4、对于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有所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
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差旅费中的人身
意外保险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雇主责任险虽非直接支付给员工,但属于为被保险人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经营业务有关的工作而受意外或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致残或死亡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因此,该险种应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不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