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明文规定,企业在职工福利费上的支出若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则这部分费用可被允许在税前扣除。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了哪些职工福利费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
(一)对于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部设立的福利部门所产生的设备、设施以及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购置与维护费、设施维修保养费,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均属于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范畴。
(二)企业为改善职工的卫生保健状况、生活条件、住房需求及交通出行等方面发放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如企业向员工提供的因公外出就医费用、未加入医疗统筹体系的员工医疗费用、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取暖费补助、防暑降温费、困难员工补助、救济金、职工食堂运营补贴以及交通补助等,也属于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三)按照其他相关规定发生的其他形式的职工福利费,例如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安家费、探亲假期间的路费等,同样适用于上述扣除政策。因此,当贵单位支付给职工家属的工伤死亡抚恤金时,应将其视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并遵循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