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能作为财产损失报损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通常称为《管理办法》,资产被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这些资源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相关。这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如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时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或者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或转让这些资产,但符合特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法定资产损失。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而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才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这一规定确保了税务管理的规范性和公平性,同时也保护了国家税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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