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若境内不存在且受法律法规等限制或交易不常见,企业会计准则未作出规范的,可以将境外子公司已经进行的会计处理结果,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原则下,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调整后,并入境内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
在本案例中,企业在境外购入一块拥有所有权的土地以及其上的房屋建筑物,应参照IFRS体系下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第58段的规定进行处理。该规定强调土地和建筑物是相互独立的资产,应分别对其进行核算,即使它们是一起购置的也是如此。土地通常具有无限的使用期,因而对其不计折旧。建筑物具有有限的使用期,因此,属应折旧资产。土地价值的增加并不影响其附着建筑物的使用寿命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104页也有类似规定,即“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则应当对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在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因此,A公司应尽可能单独确定购买总价中土地和房屋两部分各自的公允价值。例如,可以参考近期周边类似情况的“裸地”的交易
价格确定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将该土地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且后续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剩余的购买价款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在该房屋建筑物的预计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如果确实无法将购买价款在土地和房屋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的,则应将全部价款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并按照该房屋建筑物的预计剩余使用寿命计提折旧,但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应适当考虑房屋使用寿命届满时的土地价值的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