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时,应立即在发现当日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纳税人同时遗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若纳税人仅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则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反之,若仅丢失了发票联,则可使用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