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都遵循相同的原则。
(一)实际发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职工的部分。这意味着,尚未支付的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后,才能准予税前扣除。
(二)合理性。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规定了“合理工资薪金”的定义。税务机关在确认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时,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企业已制订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某一时期内发放的工资薪金相对固定,且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的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所称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进一步解释,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通常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虽然临时工的使用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者计件工资,应足以与个人劳务支出相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