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第三条款,企业职工福利费涵盖了多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些福利包括为职工提供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等方面的支持。具体来说,这包括但不限于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以及职工交通补贴等。
对于尚未实施医疗统筹的企业而言,其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用被视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然而,在已经实施医疗统筹的企业中,同样的医药报销费用则不被归类为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所定义的职工福利费范畴内,因此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