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后卖掉旧固定资产要交增值税吗?

1.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销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应按照简易办法以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 当涉及到一般纳税人销售其他固定资产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不同的税收政策: - 对于2009年1月1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 对于2008年12月31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其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 对于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也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而试点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则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可以享受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优惠。
4. 如果纳税人在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是小规模纳税人,但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或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销售的是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那么也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特别说明: -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自2021年1月1日到202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