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退休的员工,如果他们参加了社会统筹计划,那么企业额外支付的各类补贴将无法在企业的财务费用中进行列支。反之,如果退休人员未参与社会统筹计划,企业为他们提供的类似福利则可以作为员工福利费在账目中体现。
这一政策的依据来自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该条规定明确指出:“企业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住房公积金,可以在税前扣除。此外,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为员工或投资者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费用同样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涵盖以下内容:包括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维护费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
具体而言,对于参与了社会统筹的企业而言,其支付的相关费用被视为与企业运营无关的支出,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而对于未加入社会统筹体系的企业来说,这些开支则可以按照福利费的规定在税前得到扣除。这样的规定旨在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到社会统筹体系中来,同时也确保了那些合理的费用能够在税务处理中得到适当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