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第三条规定,企业采用买一赠一或其他类似方式组合销售商品时,这种情形不应视为捐赠行为。相反,应将总销售额按照各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来确定各自的销售收入。
具体执行步骤如下:
一、增值税处理:
1.如果商品和赠品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那么赠品不被视为捐赠,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计算基于发票面值进行。
2.当商品发票单独开具而赠品没有包含在内时,赠品需要被视作捐赠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在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的计算是基于两个商品的价值之和来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