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印发 通知 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岗位津贴。当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进行室外露天作业,或者无法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至33℃以下时,必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将其纳入工资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此处所指的工资、薪金包括企业每年支付给员工的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相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的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2防暑降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