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一)当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时,依据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其纳税时间有所不同: 1. 若采取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则以书面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期为准。若书面合同未明确收款日期或无书面合同存在,则以发出应税消费品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 对于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之日; 3. 采用托收承付或
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完成托收手续之日; 4. 其他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之日。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该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日。
(三)在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场景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之时。
(四)至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之日。
以上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