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利息能税前扣吗?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具体而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以及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都可以扣除。此外,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如果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也可以扣除。

相比之下,原《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企业向个人借款并支付利息时,取得的收据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取得正规发票,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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