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使用货物、财产、劳务进行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行为时,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其他规定,则不在此限。
当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且该行为导致资产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情形包括: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