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不允许,普通发票则视具体情形而定。
当销售方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不得依据购买方的要求填写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若销售方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那么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必须与实际交易相符,如有不匹配的情况应及时修正销售平台系统。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可以选择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相关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在日常工作中,如果纳税人需要开具多种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可能会涉及到使用发票清单的情况。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至于普通发票的清单,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以使用这些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因此,普通发票的清单并非必须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它可以是自行打印的。具体情况建议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