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产无偿赠与给以下人员时,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兄弟姐妹;
(二)对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去世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
2、在其他情况下,比如公司向员工提供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赠送个税: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