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自2020年3月起,取消了自2017年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期限限制。这一政策调整源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中的第一条和第八条。具体来说,对于2016年12月31日或之前开具的相关票据,如果超过了原有的认证期限,但满足特定条件的话,依然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后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同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继续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