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哪些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时,需考虑以下几类情况:
(一)从销售方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买农产品时,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外,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得出的进项税额。
(四)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由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开具的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项目及其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以下情况下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限于专用于上述项目的。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视为个人消费。
(二)因非正常损失而购入的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耗用的相关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范畴。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中的“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及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