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税收法规中,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不总是相同的。
1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发生时间如下:
(一)当纳税人进行应税行为并收到销售款项或获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若先开具发票,则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指的是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完成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
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