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从两处或两处以上获取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二)若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应当向其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果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于那些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个人,则应向其中国境内的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实际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对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 若所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则应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 若所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则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 若所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且个人投资者的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应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五)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应向其取得所得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