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的供暖期结束,对于“三北”地区的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居民)提供的采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将免征增值税。
这里所说的采暖费收入,涵盖了供热单位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机构代收的以及由单位代表居民缴纳的所有费用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采暖费收入需单独进行核算。特别是对于那些通过热力产品经销商向居民提供供暖服务的生产企业来说,他们需要基于经销商从居民处实际获得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来计算相应的免税额度。
所谓“供暖期”,是指每年下半年开始供暖直至次年上半年度停止供暖之间的时间段。
在本条文中提到的供热企业,不仅包括专门从事供热业务的公司,也包括那些同时经营其他业务但同时也提供供热服务的企业和自行生产并使用热能资源满足自身需求的单位。
“三北”区域指的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等地在内的一系列省份和自治区。
依据: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以及其他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