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无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还是无住所的个人,若因受雇期间的表现或业绩,从其雇主处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补贴(即雇员实际支付的股票等有价证券的认购价格低于当期发行价格或市场价格的数额),均属于该个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因此,对于以低于市场价格认购本单位股票的情况,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