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如果房地产公司未能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关系,导致购房人无法按合同约定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支付后续房款,使得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当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房地产公司需要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购房者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获取的违约金收入应当作为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税款则应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然而,对于个人在购房过程中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获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这些收入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6]865号文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购房者是因为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如延期交房或房屋质量问题)而获得赔偿,那么这笔赔偿金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