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出口
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货物劳务及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时,若因以下原因未能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及相关举证资料,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接收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结果。
(一) 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 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因邮寄丢失、误递; (三)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四) 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五) 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 (六) 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七) 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 (八)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