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2号),如果纳税人同时生产和销售汽油以及乙醇汽油,必须对这两种产品进行单独的财务核算。若没有执行这一规定,那么在计算消费税时将按照较高的税率进行计征。
此外,该通知还明确指出,对于那些既生产又销售乙醇汽油但未将其与普通汽油分开计算的企业,其生产的乙醇汽油不能依据实际消耗的汽油量来确定应缴的消费税额;相反,所有此类产品的消费税都将基于最终销售的数量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