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相关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若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则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