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包装物作为产品销售的一部分但不单独定价时,其收入应合并计入产品的销售收入中。这涉及到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2. 对于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应记录在其他业务收入下。根据规定,相应的消费税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即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3. 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时收取的押金,如果包装物逾期未被收回并且押金被没收,那么没收的押金应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同时,按照规定,相关的消费税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具体操作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