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退税规定中,企业应依据FOB(Free On Board)价格确认销售收入。这意味着运费和保险费等额外费用应当记录在往来账目中,而非直接计入收入。
2、虽然税法要求以FOB价确认出口收入主要是为了便于计算退税,但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则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按照FOB价来确认收入。企业可以选择使用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价格来计算其应纳税额,并不必单独列出运费和保险费。
3、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规定,“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基于出口货物离岸价及相应的退税率。这里的离岸价指的是出口发票上显示的价格。如果交易采用了其他价格术语,则需从总收入中扣除按会计准则允许抵扣的运费、保险费等成本。
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价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补贴、赔偿金以及运输装卸费等多种形式的附加收费。因此,在采用CIF价格时,包含在内的运费和保险费被视为价外费用的一部分,需要被纳入最终的收入计算当中。值得注意的是,出口退税机制旨在退还已缴纳的商品和服务增值税及消费税,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处理此类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