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不慎遗失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时,他们可以凭借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仅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那么他们可以使用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同样地,如果纳税人丢失了发票联,那么他们可以利用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这些规定是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而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