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纳税人选择以折扣形式销售商品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被明确标注在同一份发票上,那么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的增值税。具体来说,这意味着销售额和折扣额需要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目中分别标明,才能享受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优惠。
相反,如果折扣额没有在发票的‘金额’栏目中注明,而是仅仅在‘备注’栏中提及,那么这部分折扣额是不能从总销售额中扣除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上述规定是为了规范税务处理过程,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