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有啥不同?

企业若发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所述的支出项目,应将其视为职工福利费的一部分,并按照相关规定在税前进行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集体提供的福利以及用于个人员工的福利。具体来说,职工集体福利可分为以下三类:
1. 为方便职工生活、减轻家务负担而设立的集体福利设施及其维护费用,例如食堂、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还包括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劳务费等。
2. 针对解决职工不同需求、满足其在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需求而设立的各种福利补贴,如生活困难补助、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洗理费、房租补贴、水电煤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食堂经费补贴、卫生费、书报费等。
3. 为丰富职工文化生活而建立的文化设施,如图书馆、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等。
在日常工作中,判断某项费用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还是劳动保护费,关键在于该费用是否符合上述职工福利费的定义。例如,工作现场发放的冷饮或定期发放的毛巾、肥皂等费用,如果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则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否则,应列为劳动保护费。
劳动保护支出特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产生的费用。专家指出,与劳动保护支出相比,职工福利费具有普遍性,通常面向所有员工;而劳动保护支出则主要针对特定岗位的员工。
因此,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劳动保护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有效的扣除凭证。值得注意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劳动保护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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