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销售货物时,若存在延期付款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利息被视为价外费用。此类费用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以及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的价外费用涵盖了多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额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