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七目规定,特许权费的收入确认方式取决于其性质。对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应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而对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则应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