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会计账簿的登记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会计凭证的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逐项记录,确保数字准确无误、摘要清晰明了、登记及时且字迹工整。
(2)完成登记后,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标注已登账的符号,以表明记账已完成。
(3)账簿中的文字和数字应留有足够的空间,通常不应写满格,一般占格距的二分之一即可。
(4)登记账簿时应使用蓝黑或碳墨水书写,禁止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铅笔。
(5)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红色墨水记账:A.根据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B.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C.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D.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各种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用“0”表示。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