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套装销售的情况下,消费税的计算方式有所调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的规定,当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进行销售时,应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作为计税依据。这意味着,在计算缴纳消费税时,需要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