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作为收款单位遭遇不合理的拒付情况时,一旦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附带的文件资料,可以委托银行重新办理托收手续。在此过程中,财务人员必须填写四份“重办托收理由书”,其中三份连同经济合同、相关证据以及退回的原托收凭证和交易单据一同提交给银行。如果经过开户银行的审核确认为无理拒付,则可以重新办理托收。
在涉及三方交易、直达结算、批发单位、销售单位和购货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情况下,特别是当批发单位委托销货单位直接向其购货单位发货的商品交易中,按照规定应当分别签订经济合同。销货单位在向批发单位的购货单位发货后,应准备两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凭证,每套都附有交易单据,并同时提交给各自的开户银行进行托收。一套使用销货单位的名义向批发单位托收,款项划回销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收入销货单位的账户;另一套则使用批发单位的名义向购货单位托收,款项直接划回批发单位的开户银行,并收入批发单位的账户。若购货单位对批发单位或批发单位对销货单位提出拒付时,应根据各自的经济合同分别进行处理。